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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人行鄂州市分行 鄂州金融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鄂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961 发文字号: 鄂州科技通〔2025〕2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3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鄂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鄂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2025年4月30日


鄂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工作方案

 

为推进鄂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完善科技金融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优化科技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53)(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同时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支持。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银行市场化操作,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

二、合作模式及风险补偿

(一)合作模式。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省市按照1:1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二)省市风险补偿比例。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由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 1:1 比例进行分担。

三、资金适用企业

本方案资金适用于注册地在鄂州市的科技型企业,且由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大脑”平台)归集入库。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真实的科技创新或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

四、贷款事项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单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额度的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期限为年期(含)以内,可无还本续贷,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鼓励合作银行采取“基础利率+共赢利率”业务模式,按照“前低后高”方式执行浮动利率,其中基础利率结合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给予LPR减点优惠

1.评价结果A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评价结果B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评价结果C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评价结果D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5.评价结果E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职责分工

(一)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会商制度

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金融监管分局。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会商。会商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1.研究制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有关政策和工作流程;

2.审定上报拟合作银行名单及退出名单;

3.审议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下年度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投放方向、规模和重点支持领域;

4.按季度听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调度分析知识价值信

用贷款发放情况、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逾期情况等;

5.负责协调筹集风险补偿资金,确保及时补偿到位;

6.听取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关于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警示和熔断工作情况的汇报,加强风险防控;

7.研究其他事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落实会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需求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金融监管分局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金融监管分局商定合作银行名单,负责与省科技厅联系工作。组织各区认真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督促各区征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向“智慧大脑”平台推荐入库;

2.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按季度组织市级运营管理机构与省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结算,组织实施风险补偿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3.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金融监管分局根据职能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合作银行推荐意见,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及风险防控情况。

(三)市级运营管理机构

鄂州市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推进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统筹保障,职责如下:

1.宣传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政策,扩大贷款覆盖面;

2.受理合作银行有关科技型企业贷款信息备案,进行形式审查;

3.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按季度报会商成员单位及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4.受理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核后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会商会议审议;

5.根据会商会议决议,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6.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配合市财政局与省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结算;

7.加强对合作银行的风险监测,及时提出风险警示和落实熔断机制;

8.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9.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人行鄂州市分行、鄂州金融监管分局做好合作银行业绩考核,配合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

10.负责提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报告;

11.受理企业与合作银行政策咨询、意见建议,提出推进和优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的相关建议。

(四)合作银行

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前期有科技型企业贷款产品创新和信贷投放,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认可“智慧大脑”平台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能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银行。合作银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金融监管分局研究确定,职责如下:

1.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2.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

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3.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额度、利率差异化支持;

4.及时上传贷款相关业务资料,加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制定规范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流程,做好风险防控、追偿等工作。

六、资金管理监督

风险补偿资金筹集、使用、拨付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市级资金日常管理和补偿资金拨付工作。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对单家银行实施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实施预警,不良率达到8%时对该银行新增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予以熔断,该银行持续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降到5%以下,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受理。在补偿支出达到补偿资金总规模的80%时停止纳入新增贷款,在补偿资金支出达到100%时不再补偿。

七、相关程序

(一)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贷款企业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提交贷款申请“智慧大脑”平台对企业知识价值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给企业意向银行

2.贷款审批。合作银行在收到“智慧大脑”平台推送的评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贷款尽职调查,反馈预授信意见;银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最短期限内给予授信额度并签订贷款合同,运用专属信贷产品提供支持,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反馈融资办结情况;

3.资料审核。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各合作银行反馈的预授信、放款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资料核查,作为后续享受风险补偿、合作资格延续的重要依据。

(二)风险补偿程序

1.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

2.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市级运营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交逾期贷款相关资料原件,同时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3.代偿审批。市运营管理机构对代偿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补偿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补偿意见审核通过后运营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4.代偿结算。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省、市两级代偿资金,市财政局、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按季度与省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结算;

5.追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仍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按约定的损失分担比例返回至省、市。返回至市级的追偿所得在本工作存续期间返回至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工作结束、资金已清盘后返回至市财政。

6.核销。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省、市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市财政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协调推进。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区加大力度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二)加强跟踪落实。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三方协议和有关实施细则,加强工作跟踪监督和评估评价,及时与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对接。

(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鄂州日报、鄂州融媒等线上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积极举办银企对接、成果转化、政策宣讲等活动,全面推广鄂州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九、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省实施办法》进行商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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