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4960 | 发文字号: | 鄂州科技发〔2025〕12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05月3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30日
鄂州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新质生产力,高质量推进鄂州市概念验证中心(简称“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牵头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优配资源、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旨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围绕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鄂州市重点领域及未来产业布局,积极打造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重点对新兴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规划布局、认定管理、建设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市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开展概念验证及关联服务,建立服务项目库,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五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主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市委、市政府统筹布局的概念验证中心,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
第六条 申请创建市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鄂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机制。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成熟的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的验证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和灵活的市场化服务、考评激励机制。
3.团队建设。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市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建立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3人。
4.服务平台。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自有或共建共享专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性能测试、市场分析等服务。
5.资金保障。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200万元的概念验证基金,投资概念验证项目,用于支持概念验证服务。
6.项目来源。具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需与市概念验证中心明确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一致。
第七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申报流程:
1.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布局市概念验证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科技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4.对于通过评审、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概念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科技局,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依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工作成效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应做好概念验证项目的征集、入库、审核、立项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概念验证项目的实施。市科技局对市概念验证中心立项的概念验证项目择优按不高于20%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条 建立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局对市概念验证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档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概念验证中心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牵头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1.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它严重不符合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鄂州市概念验证中心(XX单位)”或“鄂州市概念验证中心(XX产业领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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