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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鄂州市“星创天地”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科技局 日期:2018-03-02

鄂州科技文〔2018〕10号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4号)和《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8〕1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适应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求的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决定开展市级“星创天地”建设,现将2018年鄂州市“星创天地”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鄂州市“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整合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资源打造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服务功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打造市级“星创天地”,对于进一步激发我市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农业创新供给质量和产业竞争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支撑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条件
  申报备案市级“星创天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星创天地”运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较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一批适用的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备良好的行业资源和全要素融合,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的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天猫、淘宝、京东等)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四)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良好的政策保障。面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服务对象能够免费或低成本使用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基地等实体场地和网上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种子基金或孵化资金,引导创投机构、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融资服务。
  (七)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鄂州市“星创天地”申报书》,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申报书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收集汇总后填写《鄂州市“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区推荐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备案为市级“星创天地”,并印发正式文件和统一授牌。申报书一式4份、推荐文件一式2份,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农村科,同时报送申报书电子版(扫描盖章PDF)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熊家顺  
  联系电话:0711-3257586 13986410777
  邮 箱: 516878459@qq.com
  附件:
  1.《鄂州市“星创天地”申报书》
  2.《鄂州市“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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