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国家高新区总数达12家,数量居全国第四位;省级高新区总数达20家。我省高新区在服务国家战略和支撑地方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湖北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28号)。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紧密结合湖北高新区实际,充分体现湖北高新区特色,是未来一个时期促进我省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统领性文件。《若干措施》按照高新定位、改革创新、有序推进、分类建设的思路,分7个部分制订了24条措施。其中:
第一部分,围绕发展定位,提出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对2025年全省高新区发展目标进行了明确。二是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示范和引领发展,推动襄阳、宜昌高新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是优化高新区机构布局,加快国家高新区市州全覆盖,鼓励省级高新区创建。
第二部分,围绕科技创新,提出强化科技支撑,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一是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高新区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高新区内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择优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二是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施科技项目揭榜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可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配套支持。三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集聚,加强专业技术经纪人培养。四是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综合体,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三部分,围绕企业主体,提出激发企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高新区要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对企业研发予以支持。二是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更多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企业总部、第二总部引聚力度。三是提升企业孵化育成质量,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高水平科创空间。
第四部分,围绕产业发展,提出壮大产业集群,构筑现代产业新体系。一是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推动高新区形成“一园一特色”的产业格局。二是积极打造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未来产业,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集聚一批千亿、百亿级特色产业。
第五部分,围绕要素积聚,提出优化资源配置,营造活力开放新生态。一是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实施多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健全人才跨国界、跨地区、跨体制流动机制。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三是创新科技金融支撑,鼓励高新区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区引进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四是保障土地资源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申请扩大范围和面积,引导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鼓励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模式。
第六部分,围绕开放协同,提出扩大开放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一是探索“三区”联动,打造校区、园区、社区良性循环的科创集聚区。二是加快促进园区协同发展,鼓励发展“飞地经济”“一区多园”,完善共建园区生产总值核算、财政收入分成制度。三是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鼓励高新区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外资研发机构,支持高新区企业“走出去”。
第七部分,围绕机制保障,提出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园区治理新机制。一是凝聚发展合力,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全省“一盘棋”统筹高新区建设发展,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二是深化体制改革,最大程度下放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适度的选人用人自主权。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高新区与省级部门直通车制度,加强高新区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四是规范创建流程,要求制定省级高新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省级高新区创建流程,明确省、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职责。五是加强评价监测,每年组织开展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并以省政府名义通报,高新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对高新区考评评价应与行政区有所区别和侧重,探索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