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科技厅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6年01月13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科技厅 | 关联政策: | 339795 |
--鄂政发〔2015〕63号
1.《湖北省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设备)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是目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对科研设施设备的开放共享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在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方面起步较早。2004年,在科技部的支持下,我省建立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作为牵头省份,统筹中南地区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截至2015年3月,我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已达7356台(套),入网分析测试机构342家,相较2005年增长了分别437.1%和140.8%。但整体而言,我省科研设施设备分散、封闭、重复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精神,解决我省在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出台了《湖北省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文件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出台后,省科技厅组织了工作专班,对我省资源开放共享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先后组织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座谈,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等9个部门反馈了修改意见,我们对省直各部门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并进行了吸纳和修改,形成了《湖北省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29日,《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3.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在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开放共享的义务
科研基础设施特别是科研仪器,其建设和购置渠道多样,经费来源广泛,从经费属性上讲,不同经费属性应当承担不同的开放共享义务。《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同来源科研设施设备的开放义务,对于10万元以上的国有科研设施设备,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均应当对社会开放;对使用财政性经费差额建设或购置的,应承担一定的开放共享义务;对于其他经费购置的,鼓励其进行开放共享。
(二)提出了开放共享的措施
在推进开放共享的措施手段上,《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网络平台、开展资源调查、规范服务价格、改革建设模式与运行模式等一系列促进开放共享的措施。
1.构建网络平台。按照标准和规范,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设备纳入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并实现统一的对外服务。二是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并根据湖北省资源与管理的特点,开发特色功能,有针对性的构建完善信息检索、使用预约、服务评价、绩效奖励等在线服务体系。
2.开展资源调查。根据开放共享的标准,对现有科研设施设备资源进行摸底,及时掌握资源的存量和动态变化情况,是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进行优化配置与开放共享的前提条件。资源调查形成的开放共享目录,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3.建立价格体系。缺乏合理成本的摊销渠道是限制开放共享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单位应在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下,根据科研设施设备建设或购置资金的来源性质,合理制定服务价格,并在网络平台予以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与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服务价格应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收取的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促使管理单位可持续性地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4.改革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管理模式。一是建立了新建科研设施设备的联合评议制度,解决重复建设和购置的问题。现有设施和仪器能够满足创新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二是开展科研仪器的集中集约化管理,通过成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解决部分仪器设备因操作人员、运行经费等导致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共享率不足的问题。三是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物联网构建,实现网络平台与线下设施的有机链接,科研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开放情况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实时显示、在线预约。鼓励高校通过物联网技术,将校内科研设施设备联结在一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服务。
(三)明确了各方的权责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方面的主体责任。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数据,并应建立符合单位管理和资源管理实际的共享政策和机制,提供开放共享的各项保障条件。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使用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设备,并可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同时,应按照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的规定,妥善使用并有效保护相应的设施和仪器。
(四)建立开放共享奖惩体系
一是建立共享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科研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发布共享使用指数。
二是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后补助,调动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建立约束机制。通过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新购仪器设备等方式对不按规定上报与公开数据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进行约束。
四是建立科研设施设备调配与划拨机制。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根据评价结果,管理单位可在单位内部调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在部门内或跨部门划拨。
4.文件有哪些创新?
与国家政策相比,《实施意见》在建立强制性制度和具体推进措施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定位有区别。从国家试点的方案来看,国家主要定位在于做好开放共享的全局部署以及面向国家重大前沿学术研究的重大科研设施的开放共享,针对重大科研设施和重大科研仪器,服务对象是科学研究领域。从我省发展的需求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不能仅仅停留于科研学术界内,还应该面向产业界,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供需对接。基于上述定位和企业对研发测试的需求,我省将科研仪器设备的标准定为原值10万元以上。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来源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义务。国有科研设施设备,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必须对外进行开放共享,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共享的责任义务。鼓励非财政经费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根据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建设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建议。
三是相比国务院70号文件,本实施意见集中规定了做好开放共享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了资源调查和共享指数评价制度,资源集约化共享试点制度、新建资源联合评议制度,形成了一套从资源购置、对外开放、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完整的制度体系,确保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有效推进。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共享开放的收费原则和构成。收费原则是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构成包括材料消耗、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规范共享服务收费一方面可用于管理单位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也可用于增加操作人员岗位设置、提高一线人员绩效激励,调动了一线维护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对开放共享实行双向补贴。一方面对开放共享好的进行绩效评价基础上的运行经费补助,另一方面结合目前“大众创业”的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进行适当补贴,降低创新成本,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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