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08-14448 | 发文字号: | 鄂州发[1996]21号 | 发文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 |
发文单位: | 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资源是至关重要的战略资源。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立市、工农接轨、商贸强市、科教兴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推动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内外、国内外的技术持有者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技术入股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技术入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入股,是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法规规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科技成果,允许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作无形资产入股。
专利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批准、经政府专门机构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对该专利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定期专有权利。
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技术诀窍、技术秘密。它是指已运用的、先进的、未经公开的、未申请专利同时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及诀窍的总和。
科技成果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作为技术入股。
1、已获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
2、能进入生产领域推广应用的;
3、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技术入股的程序
1、技术持有者应先向入股企业提供其技术或者产品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2、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技术持有者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董事会或股东(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技术持有者与企业法人签订正式合同方能生效;
3、签订的合同须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技术入股的价值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本金总额的20%,对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放宽到30%,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比例的由技术持有者与企业另行商定。
第八条 市属科技人员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股本金占该项无形资产比例的30%,非职务发明占该项无形资产比例的100%。
第九条 市外(含国外)科技人员的技术发明,在我市进行技术入股的,其股本金占该项无形资产比例的 100%。
第十条 技术持有者(自然人股)入股后,其股本金可以继承或转让,但一般不参与资本分割。法人股,其股本金只转让,不继承。
第十一条 技术持有者将其技术或产品提供我市企业并享受股权待遇后,未经本企业董事会或法人代表同意,不得将其技术或产品转让给其他任何企业。企业未经技术持有者同意,也不得将作价入股的技术或产品转让给其它企业。
第十二条 本企业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作价入股后,未经企业董事会或法人代表同意,技术持有者不得将其技术发明转让给任何企业。
第十三条 引进市外的技术成果,技术持有者与企业商定,在一定区域内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 未作价入股的技术,从该项技术第一年给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中,提取30-50%计算股本金给技术持有者。
第十五条 技术入股的时间,从技术持有者与企业法人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成立鄂州市技术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技术持有者与企业间有关技术入股纠纷的仲裁工作。如甲乙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鄂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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