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299806 发文字号: 鄂科发政字[2002]105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北省区域内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湖北省区域内设立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须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湖北省科技厅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同时提交认定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在申请审查认定时,应按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件。
  第三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请文件后,按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规定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申请人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或修改,申请人不能按要求补正的,省科技厅不予认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认定文件和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湖北省政府60号令对拟出资的技术成果进行审查评议,作出结论。
  第四条  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但确实具备高新技术成果特征的,省科技厅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将审查认定结果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  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合格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六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省科技厅出具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省科技厅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七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申请审查结束并出具《认定书》后,发现申请人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情形的,由省科技厅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
  第八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工作实施,由政策法规体改处具体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一: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0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97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湖北省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鄂州市科技信息中心
联系人:龚卫东  电话:027-60896287 027-60896553 传真:027-60896391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89号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