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由国家科委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成果推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动员成千上万的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力量,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范围大面积的推广应用,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推广计划”实行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国家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实施重点制定的年度实施项目为“年度计划”。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省部级推广计划”,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方和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推广计划”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征集、评审、发布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制定“年度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确定投资方向,推荐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三、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广计划”实施与发展的政策、规章;
四、围绕“推广计划”的实施,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和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等推广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监督和检查“推广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表彰、奖励和国际合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地方推广计划;
二、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三、结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对“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配合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在本地区开展各项推广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协助国家科委对推荐的指南项目进行评审和本行业技术依托单位的管理;
五、配合地方科委组织实施“年度计划”项目;
六、组织行业性重要推广活动;探索和培育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技术成熟、适用,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
二、凡在成果的权属、技术水平、技术原理和成熟性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国家级“推广计划”中农业(包括林、牧、渔、水利业)项目重点围绕提高土地、水面、滩涂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粮、棉、油、糖、菜、畜禽、水产等产量及品质;提高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和应用效果,促进优质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有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的科技成果。
工业项目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相应的新设备为主,紧紧围绕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力推广对基础工业、支柱产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有重要作用,对节能降耗、提高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以及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
四、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中优先选用国家各类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获发明奖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基层单位逐级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按照本章的“选项原则”对申报指南的技术项目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其它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以及一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推荐指南项目汇总表》,于每年的三月底之前,上报国家科委。
三、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原则与评审标准,聘请技术、生产、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技术项目分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技术的先进性、成熟程度及推广应用的效果;
2技术的适用范围和可能形成的推广覆盖面;
3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及难易程度;
4技术推广应用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5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技术项目,经国家科委综合评议、审批后公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
2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3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申报书》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
第十一条
凡列入“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成果持有单位为该项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由国家科委向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技术依托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委的指导下,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凡报送国家科委的材料,应同时抄报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委。
要主动加强与地方科委的联系,密切配合,开展示范推广与实施工作,要结合自身技术特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技术推广运行机制,使之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立项程序:
一、地方科委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单位,编报本地区推广项目《年度计划》。
二、申请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并需要申请国家科技开发贷款的单位,必须根据《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推广计划”指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并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地方科委在收到申报项目后,要对实施单位及其申报的材料组织认真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要按不同贷款渠道填写《国家科委(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地方科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的有关材料及《汇总表》一式四份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不需申请科技开发贷款的实施单位也一并列入汇总表,并予以注明。
五、国家科委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政策、发展重点、资金规模及上一年度《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对上报的实施项目进行综合评议(重点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编制《年度计划》,下达贷款建议项目。
第十四条 实施“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吸收新技术的积极性、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
二、具有消化、吸收技术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三、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和各商业银行总行关于当年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和贷款额度分配的通知下达后,由地方科委协助地方银行对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落实贷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滚动实施5年。国家科委每年对已实施5年的项目,根据选项原则和项目推广实施后的效果,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
指南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之前,“推广计划”可暂停该项目的推广工作。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根据论证的结论,作出从国家级“推广计划”中撤消或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地方科委负责对在本地区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每年年底,根据当年贷款落实情况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科技贷款项目汇编》征集调查表”,并报国家科委。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科技司(局)配合国家科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不得变更。确需调整时,由地方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核准。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不直接受理地(市)以下科委(含地、市)或企事业单位申报指南或贷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经费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共同筹集。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及吸收外资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政策、发展重点,必要时,国家科委对部分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和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土建、技术改造及基础研究。
第二十五条 对“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投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验收与表彰
第二十六条
得到国家、地方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推广计划”指南和“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的科技司(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验收(以下简称组织验收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以下简称主持验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实施3年以上,并达到了《国家科委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最终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的效果显著,达到了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
1《国家科委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
2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
3项目推广实施总体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布情况、实施规模和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4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用情况报告和经济效益证明;
5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技术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
主要包括: 申报时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实施总结报告(含实施内容、目标、进度、效益等),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等。
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对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地方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报国家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银行、计划管理部门和技术依托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代表等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推广应用的目标和技术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工作中应当对被验收的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价,并对所提出的验收评价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由组织验收单位颁发《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汇总后于每年年底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个别重大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地方科委确定专项验收办法,报国家科委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科委对在实施“推广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