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0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火炬办)是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援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五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或其它相关司,下同)办理;
2.凡申请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一),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3.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盖章备案;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项目报送国家科委火炬办。
第六条 国爱科委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级,按国家科委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四)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综合意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按国家科委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国家科委申请认定: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2)《一九九 年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附件二)一式四份;
(3)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附件四表二)一式两份;
(4)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
(5)《一九九 年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清单》(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立项
第十条 国家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国家科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
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不占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火炬办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的立项基数及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国家科委下达国家级火炬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为鼓励各地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国家对火炬计划的宏观指导,国家科委对于选项准确、评审认真、重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超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级火炬计划立项标准的申请认定项目,亦可低于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运行机制先进、能促进或带动一个产业发展,并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的典型项目,将在立项、资金、信息、市场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提高火炬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显示作用。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汇报,或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的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附件五)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国家科委火炬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接到国家科委和银行下达的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和贷款额度分配通知后,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落实工作。贷款利率执照银行规定计算和收取。
第二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而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严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断支持新的重点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认真履行各自应尽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须将当年的火炬计划贷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一月份报国家科委。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六),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委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及有关的报告、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备案。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以结题或除名处理,并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从事火炬计划管理上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国家科委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在国家科委奖励办法下发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