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859 | 发文字号: | 鄂州科技文〔2022〕40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市级科技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7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是市人民政府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设立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由鄂州市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用于开展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规划编制、战略咨询、成果对接等专业服务以及组织承办科技会展、项目路演、学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高层次活动的,视情况经集体研究可扩大至市外单位。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实现网络化、无纸化管理,精简组织管理流程,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报送,缩短各环节审批时间,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参与主体的职责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项目组织、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的拨付、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推荐单位包括各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相关市直部门等,主要负责推荐管理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配合推进项目立项、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期据实填报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的评审、论证、审核、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专家须遵守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绩效考核、奖励补助等方式,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公开竞争适用于同一技术方向申报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类、软科学类等项目。
定向委托适用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发展短板、民生需求等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承办全市重要科技活动,目标任务明确、组织实施要求较高,可委托指定的行业领先单位牵头实施。
揭榜挂帅适用于攻克来自企业现实需求或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推动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问题而设置的项目。
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前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流程包括编制方案、发布通知、自主申报、初审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或论证、集体研究、对外公示、行文报批等环节。
第十四条 前资助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强化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等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调整项目目标、项目负责人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 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承担单位无法按要求提供有效材料;
2.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任务书有较大差距;
3. 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用于激励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基地、创业载体、创新服务机构等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对其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按相关规定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管理流程包括:发布通知、报送考核资料、初审、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对外公示、行文报批等环节。
第十九条 奖励补助对于创新主体主导或参与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批创新平台(基地)、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管理流程包括:发布通知、自主申请、审核、集体研究、对外公示、行文报批等环节。列入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范围内的事项,免去企业申请环节,由责任科室负责审核,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或对口责任科室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技局党组,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接受市科技局统一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政策规定、年度预算、科研活动特点等,每年在发布申报通知之前明确。
(一)前资助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定额或定比例资助。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
(二)绩效考核、奖励补助两类后补助项目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补助资金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预算编制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无需报市科技局审批,由承担单位据实调整。支持额度在20万(含)以下的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科研团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或验收不通过的,经集体研究,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等活动中,未遵守保密、回避原则,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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