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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4840 发文字号: 鄂州科技发〔2023〕13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相关单位:

   《鄂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7日

 

 

 


鄂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8〕37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 “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鄂州市科技管理工作,是鄂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市内外专家为鄂州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五条 鄂州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战略规划与资源配置科为专家库的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专家入库、维护、退出。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专家分为技术、财务、管理、投资4种类型。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满足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2.在所从事行业具有3年以上工作或研究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和总体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3.热心鄂州市科技发展事业,愿意提供科技咨询和顾问服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入库专家的各项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刑事犯罪记录的;被取消入库专家资格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其他机构、部门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的;有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专业条件

1.技术类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外籍专家、各类市级及以上计划引进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技术负责人,可适当放宽条件。

2.财务类专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10年以上;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及会计、审计等专业规章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

3.管理类专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创业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中,具有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科研、企业管理、决策咨询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类专家: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投资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银行、基金、保险、创业投资等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专家本人按要求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属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审核认定。市科技局对照专家入库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施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由战略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局党总支纪检监督,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3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和专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则。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提出专家需求时,将需要回避的单位信息一并提供,在专家抽取时尽量不抽取项目申报单位的专家。确因某项评审活动涉及单位较多,客观造成难以全部回避时,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四)按鄂州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并在入库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审期间严格通信管控,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管理要求,加强配合协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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