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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4839 发文字号: 鄂州科创办发〔2023〕2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深化“研发在武汉,转化在鄂州”的发展模式,助力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力推进光谷科技大走廊建设,努力打造集研发集聚、产业招商、资源共享、人才交流为一体的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充分发挥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核心区,是鄂州市在武汉光谷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集研发集聚、产业培育、资源共享、合作交流为一体,具有研发试验、企业孵化、成果转化、招才引智、科技金融五大功能。

第三条  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平台投资、专业运营”的模式,市科技局为行政管理部门,市昌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昌达集团”)为投资和运营主体,履行“科技创新”、“产业培育”两大核心职能,为入驻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努力培育创新型成果。

第四条  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工作目标:

(一)为市内企业研发创新提供平台保障,实现“研发在武汉,生产在鄂州”;

(二)为市内主导产业科技创新提供导入通道,实现“对接在武汉,落地在鄂州”;

(三)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孵化服务,实现“孵化在武汉,加速在鄂州”;

(四)为市内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源头在武汉,转化在鄂州”;

(五)为市内企业引进人才提供窗口和平台,实现“引才在武汉,用才在鄂州”;

(六)为市内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引资在武汉,用资在鄂州”。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功能,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指定相关单位负责有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对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联合市昌达集团组织和审核入驻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鄂州本地企业科研机构,协助入驻的企业争取国家、省科技项目和资金,开展科技成果对接转化;联合市昌达集团对入驻企业、孵化项目、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为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落实相应的人才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落实优惠政策及离岸科创中心正常运营所需资金。

市昌达集团:负责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建设和运营工作,对接服务入驻企业、孵化项目、服务机构并联合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具体管理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日常运营工作,对符合相关融资要求的入园企业提供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续贷融资等金融支持服务。

第六条  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

市昌达集团成立专门运营机构负责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根据需要,可引入具有产业服务、科技投资和园区运营经验的专业机构开展合作运营。

(一)负责拟定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拟定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年度运营活动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负责组织、执行和宣传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日常运营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对外联络、业务拓展、物业管理以及各类综合服务;

(五)负责受理拟入驻企业(机构)的申请,签订入驻协议;

(六)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七)负责对接相关单位和市、区两级政府开展相关活动;

(八)负责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及入驻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入驻对象和条件

(一)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鄂州注册法人主体并正常生产经营,或已正式签订协议并已在鄂州注册法人主体的招商引资企业。

2、属于鄂州“157”产业体系范围内的企业或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潜在企业。

3、企业因研发、招引人才等需要在武汉设立的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发工作计划。

(二)科技成果孵化项目入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所属领域符合鄂州产业规划;

2、拥有无权属纠纷的核心技术,具有市场潜力;

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鄂州”模式,入驻项目必须在鄂州市设立法人主体或将入驻离岸科创中心的主体作为法人主体在鄂州注册。

(三)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资质;

2、具有提供债权融资、创业投资、成长培训、融资对接、上市辅导、承销保荐等科技金融类机构;

3、经市科技局、市昌达集团研究同意的其它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

1.拟入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向注册地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研发机构)入驻申请表》和研发机构建设方案。

2.拟入驻孵化项目,向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团队提交《孵化项目入驻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

3.拟入驻服务机构,向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团队提交《服务机构入驻申请表》和服务机构建设方案。

(二)组织审核

1、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入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入驻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昌达集团进行终审。 

2、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团队对孵化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核查,符合入驻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昌达集团进行终审,由市科技局和市昌达集团共同出具终审意见。

3、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团队对服务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核查,符合入驻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昌达集团,市昌达集团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终审,并出具终审意见。

(三)签订协议

通过终审的企业、孵化项目、服务机构,与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入驻,逾期不入驻的,协议自动失效。

(四)入驻

入驻企业、孵化项目、服务机构向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团队提交《入驻协议》和缴费凭证,由运营管理团队组织安排入驻。

第九条  入驻管理

(一)入驻企业(机构)必须承诺遵守《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入驻企业(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入驻保证金,用于入驻期间不可预计的公共财产损坏赔付及欠费行为防范,超过7天未缴纳保证金的,签订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入驻协议终止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保证金由运营机构无息退还。

(三)入驻企业不得在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转借给其他方使用。

(四)入驻企业(机构)有义务配合运营机构报送相关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五)入驻企业(机构)应与运营机构签订《目标管理协议》,并按期完成相关产出指标。《目标管理协议》应当对产出目标进行量化,确实无法量化的,约定进展目标。

第十条  政策支持 

(一)场地面积、租金政策。

1、公司注册地在鄂州的企业,按照企业入驻的研发人员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入驻面积,原则上享受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免(减)租优惠面积,超出部分租金按不高于同区域市场价格;对科技成果孵化项目、服务机构按照入驻人员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入驻面积,原则上享受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减)租优惠面积,超出部分租金不高于同区域市场价格

2、公司注册地在鄂州的入驻企业(机构),按核定的优惠面积第一年实行免租,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实行减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运营机构直接按照免(减)租后的价格与入驻企业(机构)签署租赁协议。

3、离岸科创中心租金收入纳入离岸科创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租金免(减)额补贴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年终市财政局根据收支情况据实结算。

4、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昌达集团联合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免(减)租优惠面积及租金水平

(二)场地装修及物业政策。

1、由市昌达集团对公共区域和场地进行简装

2、进行二次装修的企业(机构),需按照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总体规划进行装修设计,并报运营机构同意后进行施工,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3、入驻企业(机构)的物业费、水电费、空调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入驻企业(机构)按市场价格支付。

(三)科技创新政策。

符合条件的本地入驻企业、科技成果孵化项目、服务机构享受鄂州市《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21〕1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办发〔2021〕10号)等科技创新政策。

(四)人才政策。

1、鄂州本地企业、入驻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服务机构引进到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工作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参照《鄂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实施办法》(〔2022〕4号)等人才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待遇。

2、贡献突出的人才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

3、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五)项目产业化政策。

对入驻的孵化项目在鄂州市落地的产业化,享受鄂州市招商引资政策,由运营机构对接市、区两级招商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组织

由市科技局、市昌达集团联合从 2024 年开始,每年底对入驻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入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考核内容为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参加活动四个方面,孵化企业考核内容为经营业绩、到鄂州建设生产基地、参加活动三个方面。服务机构考核内容为服务企业案例、举办活动二个方面。

(三)结果运用

考核采取评分制,70 分(含)以上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入驻企业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房屋租金补贴减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房屋租金补贴。对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对入驻孵化企业,三年内不能在鄂州建立生产基地的予以清退。对服务机构两年内不能在鄂州开展服务业务的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昌达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

(一)入驻企业无故连续 10 天无人员正常办公;

(二)违反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管理规定拒不改正;

(三)拒付应缴费用或拖延 30 天以上;

(四)对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五)经营管理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六)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应建立独立的财务体系,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报市昌达集团、市财政局批准执行,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昌达集团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入驻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的鄂州本地企业的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孵化项目、科技服务机构按规定兑现租金减免,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装修补助所需资金,在入住率不足100%、企业交替入驻空档期所产生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空调费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昌达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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