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858 | 发文字号: | 鄂州科技发〔2024〕16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鄂州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鄂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鄂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做好科技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单位和基层一线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一线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的,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提供服务的站点。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选派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每月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2次,不少于2个工作日,或全年到派驻单位以及利用线上平台开展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4次。
第四条 选派程序。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查备案公布。
第五条 派驻期限。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
(一)开展技术示范推广。针对全市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加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地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及时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助力增效和增收。
(三)开展科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各种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广泛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和科技培训,培养技术骨干力量,提升科技素质。
(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通过深入企业开展需求调研,指导企业做好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精准服务。
(五)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市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等工作。指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二)区科技部门的主要职责。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协调解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本级科技特派员的对接选派、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派出单位主要职责。派出单位应当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保障科技特派员所需的服务时间,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等。
第九条 派驻单位主要职责。派驻单位做好派驻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衔接,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服务和考核
第十条 管理服务。市科技局、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派出单位及派驻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共同支持、保障市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和增进科技特派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 工作监督。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不接受工作管理且半年以上未开展科技服务活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的市科技特派员,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科技特派员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20%。
(一)中期考核。任职一年开展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期经费拨付、下年度科技特派员资格的依据。
(二)任期考核。任职两年期满开展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期经费拨付、下一轮科技特派员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费发放
(一)对科技特派员按照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8000元。
(二)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分两次拨付,科技特派员选派文件下发后发放前期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年度工作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后期工作经费,优秀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称职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称职其后期工作经费予以扣除,不再担任科技特派员,扣除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宣传培训和表扬鼓励等。
第五章 工作站的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 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建设目标、功能定位、任务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备案申请,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明确建设主体、提供建设场地,完成实体和功能型党支部组建等,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备案管理。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审查,发布备案通知,报省科技厅备案。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工作站的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
(一)市科技局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发布绩效考核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二)工作站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绩效考核报告并提供佐证资料,报送至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对绩效考核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内容的真实性。
(四)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工作站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30%。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资金保障。每年将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成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驻地产业发展。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鄂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州科技文〔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0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97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湖北省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鄂州市科技信息中心 联系人:龚卫东 电话:027-60896287 027-60896553 传真:027-60896391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89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