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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857 发文字号: 鄂州科技发〔2024〕15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全面融入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科技强市工作提档升级,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科技工作专员补贴资金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6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展研发项目,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州政办发〔2023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贴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组织资金补贴申报;协调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区科技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协助市科技局开展资金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贴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后补助是指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根据投入情况和实施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事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资金补贴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归集核算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第七条  资金的补贴对象为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即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一年度的增量部分,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补贴金额=研发投入增量×补贴系数。

(二)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给予补贴,最高30万元;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

(三)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投入或上两个年度未填报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不列入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实行分段补贴。根据测算结果,按照1万元/档的标准向下取到一万元位,单个企业兑付起点为1万元。

第八条  企业诚信开展科研活动,依法纳税,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区级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补贴资金申报书;

(二)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107-1表、107-2表);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代表性记账凭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佐证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区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齐全。对不符合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直接退回。经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各区科技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区申报的企业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重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关于研发费用的准确性。经集体研究后,对外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已获得研发投入增量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研发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和分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取得的补贴资金应当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计入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研发辅助账。

第十四条  企业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费用,不得多报和虚报,并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第十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贴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追缴补贴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31日。

 

 

 

 

 

 

 

 

 

 

 

 

 

 

关于实施科技工作专员补贴资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专员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加快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根据《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州政办发〔2023〕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工作专员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科技预算安排,用于补贴我市科技工作专员(一企安排一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职责:负责科技工作专员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区域企业科技工作专员信息备案,准确掌握本地企业科技工作专员的基本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科技创新活动工作需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科技工作专员,负责本企业科技项目管理、研发投入归集及研发活动统计等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备或更新科技工作专员信息。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流程

第五条  科技工作专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相关要求,参加由科技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政策法规培训等,做好科技工作专员变动交接,按要求报至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企业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建立原始记录和研发活动台账、研发经费归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与填报各项科技统计、注册湖北省科创供应链平台账号并发布技术需求、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配合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项目检查。

第六条 科技工作专员应按要求履行职责,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

(一)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二)科技工作专员服务的企业上年度研发项目1-4个且研发投入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年度对科技工作专员给予1000元补贴。

科技工作专员服务的企业上年度研发项目5-9个且研发投入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年度对科技工作专员给予2000元补贴。

科技工作专员服务的企业上年度研发项目10个及以上且研发投入为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对科技工作专员给予3000元补贴。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技专员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工作专员年度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形成本区域科技工作专员名单及补贴额度,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的科技工作专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协调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至各科技工作专员。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企业的科技工作专员补贴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补贴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到人,不得挪用、截留财政资金。

第十条  企业应为科技工作专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并保持科技工作专员相对稳定,不得将补贴算入科技工作专员工资。不得冒名顶替,将不是从事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的人员上报作为科技工作专员,并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  获得补贴科技工作专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经费归集,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科技工作专员补贴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追缴补贴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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