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856 | 发文字号: | 鄂州科技发〔2024〕13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3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鄂州市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工作,现将《鄂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鄂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州办发〔2021〕10号)精神,融合对接各类创新资源,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生态,推进鄂州市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概念验证、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园区和企业,按照“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引导支持、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和生产线、车间建设中试平台。
第五条 鼓励各区、中试平台建设主体单位整体引进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集研发创新、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中试平台。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平台备案、评价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平台培育、审核、推荐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试基础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用于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和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1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从事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制定有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具备提供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规范,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服务流程,上年度对外开展中试服务原则上不少于2次或服务金额不少于50万元。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备案申报日期前三年内,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有,应完成信用修复。中试平台近一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单位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常年受理申报,中试平台依托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级推荐。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集中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级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市级中试平台拟备案名单。
(四)公示发布。经市科技局审定,对拟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发布鄂州市中试平台备案文件。
第九条 纳入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按“鄂州市+技术方向+中试平台”进行命名。
第十条 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试平台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中试平台,每二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组织中试平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中试平台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建议,经市科技局审定后予以公布。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中试平台自行整改,为期一年。一年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自动丧失市级中试平台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应参加绩效评价的中试平台,如遇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当年不能参加的,向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备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自动丧失市级中试平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根据资金投入和建设水平进行分类培育和支持,支持政策如下:
支持中试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湖北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对参加绩效评价且等次为优秀的中试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
对面向我市重点产业、纳入市级重点布局建设且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中试平台,优先推荐依托单位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中试平台实施动态管理。由于中试平台自身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或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中试平台,在完善整改前,不再纳入市级中试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已备案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资格自动终止。已备案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发生重组、合并或变更名称、注册地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通过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备案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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