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641 | 发文字号: | 鄂州科技文【2022】24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有关单位:
《鄂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鄂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我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以对企业创新活动实施普惠性支持为重心,明确创新券使用管理,引导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市科技创新大会部署,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协同推进武鄂创新券通用通兑,扩大创新券使用和适用范围,借鉴武汉市创新券的经验,充分激发创新券政策效力和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为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助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24年,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支持体系,面向武鄂汇聚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度高的科技服务机构35家,资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交易活动更加活跃,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更加紧密,形成产学研融通创新的良好氛围,全市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面向企业的创新资源供给更加丰富,资源跨区域流动更加高效,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三、实施指引
本方案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以电子券形式发放,申领的创新券当年有效,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市创新券资助的实施指引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等活动,有研发经费投入,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4.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中的在孵企业。
(二)支持范围
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三)不能用于以下服务
1.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的服务;
2.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
3.用于支付办公及实验场的租金或购买场地的资金。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市创新券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和兑付。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创新券,在我市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支持范围内的服务,凭创新券向市科技局申请兑付,创新券兑付额度不高于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每年申请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申领与发放
创新券采取网上申领、全年受理发放方式(时间为2022年7月—2024年6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特定的网上服务平台上申领,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创新券申请材料包括:
1.鄂州市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下述材料之一: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截图、国家、省级及市级孵化器入孵凭证(入孵协议或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入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使用与兑付
持有创新券的企业在我市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支持范围内的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持券企业凭合同、发票、服务证明材料在特定的服务系统平台上申请兑付。创新券的使用与兑付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实施。创新券兑付材料包括:
1.鄂州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对应的科技服务合同;
3.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
4.合同履行材料。
企业提交的兑付资料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兑现。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市创新券资助额度。对单个企业支持累计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市创新券资助规模200万元。
(二)推动科技创新券实施。鼓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有关单位结合发展实际,配合市科技局实施科技创新券管理,对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普惠性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创新券政策宣传。结合创新券工作安排,大力宣传创新券政策,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宣传创新券政策,为组织实施创新券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推动创新券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创新券全流程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市和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有关单位依托平台组织实施创新券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创新券使用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提高创新券组织实施的效率和效益。
(五)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库。以湖北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武汉市和鄂州市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基础,建立我市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库,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服务资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局与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有关单位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创新券工作的统筹与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实施方案的推进落实和运行监管,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汇总年度实际兑付的创新券资助金额,组织申请创新券资助经费。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与市科技局的协同联动,负责鄂州市创新券政策的宣传、推广。
(二)加强经费保障
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券专项经费,用于市创新券兑付。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有关单位结合区域现状、重点工作和创新券发展阶段,开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三)加强监测监督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对创新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科技服务机构存在被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科技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六、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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