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0734 发文字号: 鄂州科技文〔2020〕19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效力状态: 废止
生效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6号)、《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鄂科技规〔2019〕1号)和《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州科创办〔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23日
 
 
 
 
鄂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6号)、《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鄂科技规〔2019〕1号)和《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州科创办〔2019〕2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湖北省“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我市“三城一化”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到2022年,全市建成新型研发机构6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30%以上,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科技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科教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高质量发展新态势。
  三、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A、B两类,A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B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一)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
  四、备案条件
   (一)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为鄂州市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 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或技术、知识产权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在鄂州市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3.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4.企业具备基础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5. 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6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备案程序。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申报通知,明确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联合相关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结果,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二)绩效考核。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实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企业孵化和上缴税金总额等指标。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
  (三)制度保障。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0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97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湖北省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鄂州市科技信息中心
联系人:龚卫东  电话:027-60896287 027-60896553 传真:027-60896391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89号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