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18 | 发文字号: | 政务公开目录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州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表。 |
全社会 |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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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就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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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 |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
事业单位招聘 |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招聘人员名单。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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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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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因发布由文件执法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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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公开内容 | 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三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划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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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登记: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
权责清单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建议提案办理:办理答复全文、办理工作动态、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依申请公开 | 含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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