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州市科技局考勤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运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鄂州市市科技局考勤制度
附件2、鄂州市科技局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附件3、鄂州市科技局文件传阅制度
附件4、鄂州市科技局文印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5、鄂州市科技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中共鄂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2019年8月27日
附件1:
鄂州市科技局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14:00(夏季7、8月份下午14:30)以前;签退时间上午12:00以后,下午17:30(夏季7、8月份下午18:00)以后,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临时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半天的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请假超过1天的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予以辞退。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
附件2:
鄂州市科技局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管理,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强化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科技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日常管理规范制度。
一、加强理论学习。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精神要义,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始终把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作为根本目的,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
二、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武装头脑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相结合,学以致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持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三、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之负责。敢于担当,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明确岗位职责,以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更敬业的精神,自觉担责,勇于负责,围绕各自工作岗位踏实工作。
四、日常行为、着装规范。办公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水准的工作效率,来电接待文明有礼,严禁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着装应简单、整洁、大方,严禁奇装异服。
五、待人接物首问负责制、言谈举止礼貌友善。待人接物应热情友善,耐心细致,群众或服务对象来访时,办公室在岗第一位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或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相应部门,让来访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六、按时上下班。遵守上班工作纪律,按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无故脱岗等。
七、双休日、节假日、8小时外纪律。双休日、节假日、下班8小时外应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确保临时性紧急工作任务可以得到有效处理。
八、外出报备、请假销假。离开本地外出应及时进行报告,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请假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
九、不串岗、缺岗。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串岗、缺岗、脱岗,不得大声喧哗、闲聊,不得上网进行购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十、重大事项报告。如工作、生活中有重要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3:
鄂州市科技局文件传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文件传阅工作,提高办文效率,确保文件安全高效传阅,制定本制度。
一、传阅范围。各科室收文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文件传阅范围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送局领导阅示后,文书人员按“拟办意见”将文件送相关领导和科室传阅。局领导对文件作出批示的,文书人员应认真登记,及时按批示要求送相关领导或科室阅办。
二、传阅顺序。阅件的传阅顺序一般为:局长→分管局领导→具体承办科室;批办件的报送顺序一般为:分管局领导→局长。特殊情况可越级传阅。
三、传阅责任人。办公室文书人员为文件传阅责任人。呈送局领导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人员负责传送,领导签批到各科室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人员转交给各科室负责人。
四、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传阅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准确掌握文件阅办情况,以备查询,尤其对绝密级文件、密码电报、急件的传阅应及时跟踪,掌握文件办理情况。
五、提高阅文周转速度。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文书人员应做到“勤送、勤取、勤催”,加快文件传阅速度,防止文件积压和延误传阅。
六、切实做好文件传阅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各科室阅办人负责对传阅文件妥善保管,对有密级的文件应按规定密级保管,并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绝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在收件当天退办公室文书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应暂留文件的,必须向文书人员说明,并在留存办理过程中加强保管。
七、办公室每月对传阅后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需留存的上一年度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归档。不需留存的文件、资料应登记造册,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規定销毁,不得外流。
附件4:
鄂州市科技局文印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局机关文印工作的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科学高效、服务创新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文印管理。局机关文印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本局文字材料及日常行文的排版和印发等工作。文件打印、相关材料的复印等具体文印工作由文印室承担。
二、文印范围。
1、局各类文件的印发。按发文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文印室印发。
2、各类材料的文字打印。文印室负责局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的文字打印工作。
3、局召开的各类会议材料、日常工作相关材料和资料的复印、翻印和装订。
4、传真文件、材料的接收发及相关文字材料的打印。
三、打印、复印要求。
1、根据打印文件的编号顺序和轻重缓急,由文印室负责安排打印或复印,确保及时、准确、清晰。排版要美观、大方、规范;印刷整洁、清楚、迅速。
2、按照“谁拟文,谁校对”的原则,认真校对,避免差错而造成不良影响。
3、妥善保管好打印、复印文件底稿,不得丢失损坏。
4、机密文件要安排专人打印,并及时进行清除,不得存盘,确保不泄密,其它文件应注意存盘、备份。
5、厉行节约,加强对耗材的管理,文件材料应双面打印、复印,严禁单面打印、复印材料。
6、各科室人员非办公用的资料不得擅自拿到文印室打印、复印。否则,文印室人员有权拒绝打印、复印。
7、密级文件未经拟文单位同意,不得复印、翻印。
8、文印室一般不对外开放。但外来人员来局办理相关事务中确需文印的,为方便外来人员,需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打印、复印。
附件5:
鄂州市科技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机关正常有序运转,依据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修订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需事先填报《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到市内及省科技厅出差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到其他地区公务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
1、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省里统一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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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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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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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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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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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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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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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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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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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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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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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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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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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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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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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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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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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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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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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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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市内出差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省内市外出差的,武汉市住宿费上限为350元/人/天,其他市州住宿费上限为320元/人/天。省外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见下表:
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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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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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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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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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季浮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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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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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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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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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季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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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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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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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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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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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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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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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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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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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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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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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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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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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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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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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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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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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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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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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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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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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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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8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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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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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9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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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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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
590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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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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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5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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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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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5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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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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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
540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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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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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
65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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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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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490
|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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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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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5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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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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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5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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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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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6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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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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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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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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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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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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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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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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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
|
800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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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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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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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南宁)
|
800
|
47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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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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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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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47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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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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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7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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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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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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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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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6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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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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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47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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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宁 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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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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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3、伙食补助费,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20元。省内及省外(不含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鄂州市境内出差(不含原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按每人每天60元计算。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有票据或无法取得票据,均实行包干使用。到省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计算;到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到鄂州市境内出差、下乡(不含原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期间自带公车的,所有随行人员(包括司机)不得报销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没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公务接待费管理
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项接待费用,包括日常接待支出、专项活动接待支出等。
1、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由对口接待科室事前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活动方案)一并报局长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科室、具体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接待人数、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对口陪餐、统一标准的原则,集中统一安排,并严格按《鄂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2、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安排用餐。一般情况下,工作餐内部掌握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4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80元。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报销时应附“四要素”: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四要素”不齐全的,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三)财务报销
1、报销流程:各科室或个人因公务发生的费用实行预算审批报销制度,由经办人填报《经费开支申请单》——报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预审批;该公务活动发生后,经办人负责将票据按日期逻辑顺序、分项目进行整理粘贴(粘贴的票据要牢靠,不能用圆形针、订书钉代替粘贴),填写《经费审批报销单》——报科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各项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须提交情况说明,报局长批准。
2、报销凭证: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要与反映的业务活动一致,有相关活动附件。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一致,没有涂改、挖补痕迹,凭证一般为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无详细品名或定额发票时,应提供销售单位盖章的清单。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的原件及复印件。对无法取得财税票据的如探视慰问费、临时聘请劳务工支出、聘请专家教授讲课及专家评审等,需附《鄂州市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上会讨论的事项需附会议记录。附件不齐全的,财务有权不予受理。办公室应把好发票真伪关,核对票据领用人经营范围、发票章与领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合同等重要凭据,报销科室应自行留存归档。
(四)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1、局机关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专项活动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银行转账外,具备用卡条件的,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严禁违规以现金方式支付有关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银联小票)。
2、公务卡具有透支功能,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刷卡进行公务消费,并取得发票等财务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银联小票),同时须在免息还款期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报销手续,超期未办理的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