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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日期:2024-11-13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和能力,根据《鄂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就组织2024年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符合备案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备案范围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自建研发机构或与相关单位共建研发机构。自建研发机构指企业在市内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原则上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技术)中心、研发(技术)部、研发检测中心、研究院、创新中心、试验基地等。共建研发机构指企业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研究开发的机构。

  三、备案条件

  (一)企业是在鄂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动、植物新品种等)最少1项;

  (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10(含)人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含);研发场地不少于80 平方米(含);上一年度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3个(含),且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低于400万元(含)。

  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6(含)人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含);研发场地不少于60 平方米(含);上一年度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2个(含),且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低于200万元(含)。

  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30 平方米;上一年度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1个(含),且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低于50万元。

  (四)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建在企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机构、基地)直接备案为市级研发机构,无需企业重复申请。

  四、备案流程

  (一)自主申报

  企业申报单位使用个人账户登录“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21.234.43.150:301/),填报《鄂州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将纸质表格盖章后一式2份报送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扫描上传系统。第一次登录的单位请按操作说明,先注册账号,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二)初审推荐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的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市科技局,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三)现场抽查

  市科技局根据各区推荐单位情况,组织对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建在企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计算在内)。

  (四)网上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研究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备案。

  (五)动态管理

  为减轻企业负担,市科技局每年一季度会同市统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未如实填报的企业,在网上公示取消其备案资格。市科技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现场抽查,经确认不符合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在网上公示取消其备案资格。在申请备案、现场抽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记录科研诚信档案。

  五、支持方式

  优先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时落实各类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联系人:陈可慧,电话:027-60896576

  技术服务电话:0711-3356060

  技术服务QQ群:327235791

 

  附件:鄂州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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