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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举措

信息来源:鄂州市科技局 日期:2024-09-24
  为贯彻落实《鄂州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年)》《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市属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引领力。现就鼓励和支持市属企业扎实做好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认真落实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行动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激发市属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支持市属企业参与编制市级科技创新规划和相关优势技术领域发展专项实施方案,在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中增加市属企业技术专家数量和比重,更多吸收来自市属企业的专家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验收。支持市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指导其按规定争取和享受各类优惠。推动市属企业积极参与国务院国资委“科改行动”“双百行动”等科技创新专项行动,支持企业灵活运用好各类政策,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在市属企业落地,支持和鼓励市属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采取“企业+实验室”模式,打造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

  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支持市属企业持续提升研发投入强度,完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与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推动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符合规定的可量化科技创新投入费用实行分类视同利润加回,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给予加分奖励。鼓励市属企业制定、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支持企业采用项目跟投、中长期业绩奖金、岗位薪酬以及技术入股、优先购买股份等激励方式,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指导和支持市属企业设立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稳妥有序开展市属国有科技上市公司高层次科技人才持股,健全完善所持股份的流转和退出机制。鼓励企业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发挥市属企业在场景驱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开展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动创新资源向产业链开放,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三、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

  加强对市属企业创新基地和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支持市属企业创建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牵头和参与组建体系化、任务型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与科研机构、高校、在鄂央企共同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等,聚焦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揭榜制”“赛马制”技术攻关,集中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定期收集市属企业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创新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鼓励其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聚集各方资源共同攻关。支持有关市属企业与市科技局共设科技创新联合资助基金,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开展基础前沿技术、行业共性技术、产业链协同配套技术研究,大幅提高企业对行业的创新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市属企业开放创新资源,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发布产业技术创新和配套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可转化的科技成果,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经营业绩考核加分奖励。

  四、支持企业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市属企业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推动内部工资总额分配向科技人才集中的子企业或机构倾斜,加快建立科技人才岗位评价和职级评定、绩效管理、薪酬结构、薪酬水平确定和调整、中长期激励等“五位一体”的科技创新薪酬激励制度体系,充分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推动市属企业构建行业、产业、科技研发等创新型高端人才库,开展常态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动市属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常态化人才双向交流、双向培养和“双聘”工作机制,共建卓越工程师学院,鼓励企业科研骨干人员带薪深造、带课题深造,支持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担任企业技术、管理导师或科技副总。支持市属企业对特殊岗位、特殊人才,依法依规建立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的薪酬制度。支持鄂州人才集团、鄂州城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展,探索设立引才基金,靶向引进一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专项核心技术人才和团队。

  五、鼓励企业运用金融手段赋能科技创新

  优化市属国有创投资本运行模式,支持昌达集团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引导和资源聚集作用与各级国资、各类社会资本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战略协同,为鄂州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注入更加强劲动力,打造投资、培育、招引、落地一体化推进模式,形成“基金-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的产业新生态。支持市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差异化、周期性滚动考核,综合评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支持有关市属企业探索打造科创金融服务专区,为科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科创企业,提供贷款、股权、天使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全品类融资和扶持政策的一站式服务。支持市属企业大力培育科技型上市企业并通过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

  六、推动形成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共同建立推动市属企业创新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市属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工作合力。联合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宣讲培训,编印科技创新涉企重点政策指引(见附件),确保各类政策在市属企业落地实施、应享尽享。共同探索建立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实行单列管理制度,促进国有科技成果的保护与转化。培育企业创新文化,及时总结和宣传市属企业在科技创新中涌现的新做法、新机制和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和经验,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省属企业科技创新的突出成果。全面落实《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清单》,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推动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技创新氛围。

  附件:支持市属企业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政策指引

  附件

  支持市属企业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政策指引

  一、考核激励类

  1.对企业科技创新所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关于印发〈省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国资文〔2024〕4号)

  2.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 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 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3.对在考核期内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关于印发〈省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国资文〔2024〕4号)

  4.处于下降周期行业和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相关指标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20%。(《关于印发〈省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国资文〔2024〕4号)

  5.对获批(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不低于20万元支持。对获批(备案)的市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不低于10万元支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办发〔2021〕10号)

  二、薪酬激励类

  5.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6.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7.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7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8.市出资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接收高端人才、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政策性倾斜人员就业的,可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国资文〔2022〕19号)

  9.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于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探索实行周期制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国资文〔2022〕19号)

  10.市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应突出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创新人才倾斜,可建立相关的岗位津贴制度,对聘用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薪酬分配制度,逐步提高相关岗位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国资文〔2022〕19号)

  11.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可放宽至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并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锁期,同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科创板上市公司尚未盈利但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 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关于完善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资考分〔2022〕80号)

  12.企业可根据实际建立科技人才津贴、补贴制度,设立科技类的津贴、补贴项目作为岗位基本薪酬的补充,也可将一般 普惠性津贴、补贴调整优化为科技创新、技能提升等津贴、补贴项目。对战略性、关键性领域核心岗位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专项攻关任务,以及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可设置特 定岗位津贴、专项任务津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4号)

  13.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重大科 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有关政策设立激励项目,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一)对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科研项目 的企业,提取的间接费用可按规定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的,可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与项目的科技人才发放奖金。(二)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任务、引进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且符合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政策适用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项目专项奖金、高层次人才“薪酬包”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4号)

  14.支持青年人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由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50%以上。每年评选产业领军人才,每名人才奖励5万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2号)

  三 、财税激励类

  1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6.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17.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18.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 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19.鼓励规上工业企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20.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经核定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可享受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政策。对企业牵头组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的,按照国家实验室建设要求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标准,省、市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发区〔2023〕3号)

  21.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 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 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支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号)

  22.对在北斗、量子网络、新型数据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高性能计算等领域,新建且投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创新基础设施,择优按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增省级5G全连接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建立省级数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新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 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号)

  23.对省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省内研制 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 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对首版次软件按照研发成本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一次性奖补,按照单价的50%给予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对使用最近一年内纳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审核认定产品的省属企业,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号)

  24.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入选100家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入选1000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办发〔2021〕10号)

  25.对入选鄂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项目”的,按照Ⅰ类、Ⅱ类、Ⅲ类,分别给予人才(团队)240万元、120万元、6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特别重大的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关于印发<“新鄂州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项目”实施办法>等8份文件的通知》鄂州人才〔2024〕4号)

  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给予补贴最高30万元。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其他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不列入补贴范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32号)

  26.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办发〔2021〕10号)

  27.对独立或牵头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独立或牵头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度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办发〔2021〕10号)

  四、容错免责类

  28.对“科改示范企业”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因技术路线选择、技术研发成功率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失误,不予或免予追究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在推广应用创新产品时,负责人在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同时勤勉尽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的若干措施》鄂国资改革〔2023〕17号)

  29.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30.在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等工作中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效或造成投资损失的,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容错。(《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鄂国资监督〔2024〕27号)

  五、其他类

  31.允许以非公开招标方式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示范应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应当采用综合评分,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指标,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32.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自主开展中、 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33.进一步拓宽科技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科技人员的职业序列最高职级和待遇水平可以等同或高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可以打破学历、任职年限、岗位职级等资格限制,优先在科研序列内破格任用或提拔。(《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的若干措施》鄂国资改革〔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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