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孵化器提质增效、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鄂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州办发〔2021〕10号),市科技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评价流程
1. 自我评价。各孵化器按申报要求将绩效评价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报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2. 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辖区内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纸质材料2份,于2024年7月25日前报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受理。
3. 专家评价。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4. 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注意事项
1.各孵化器需保证纸质材料真实。
2.各孵化器数据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3.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2024年度孵化器绩效评价。
五、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2024年7月11日-7月25日
受理地点:鄂州市科技局(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农业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27-60896563
附件:1. 2024年度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样本)
2.绩效评价证明材料明细表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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