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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2844 发文字号: 鄂州办发〔2021〕10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发文单位: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失效日期: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5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21〕 号)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对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计划申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重大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建设省级创新平台。对计划落户鄂州的湖北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支持建设市级创新平台。对获批(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不低于20万元支持。对获批(备案)的市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不低于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4.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支持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 

  6.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在本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入选100家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入选1000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支持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首次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建设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将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2.支持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绩效补贴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省绩效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鼓励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对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在1亿元以上的登记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15.对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对独立或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区域创新能力建设 

  17.支持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8.支持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对入选国家级创新型县(市)、省级创新型县(市、区)的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9.支持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地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 

  21.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2.支持建设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支持建设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加强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定期选派一批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每届服务期两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25.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强度,重点加大对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高端装备、新能源、智能制造、新材料、碳中和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每年从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遴选3—5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推行揭榜挂帅制,单个项目支持强度为50—100万元。围绕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一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6.优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强化成果导向,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项目申报时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协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细。市科学技术局要做好宣传和政策解答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此前印发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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