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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9822 发文字号: 鄂科技发社﹝2012﹞12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科技发社﹝2012﹞1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加快我省中药现代化进程,做大做强我省中药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的认定范围为: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和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园)的认定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位于各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医药科技创新基地(园)或者开发区外由大型骨干企业牵头创办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基地(园)。
  第三条 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健全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财务管理制度;
  2、中药生产和流通企业须分别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中药材种植企业须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规范化种植,并有可靠的质量控制体系;
  3、企业的流动资金、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
  4、企业建有技术研发平台,并有专业科研人员、仪器设备和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5、企业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生产销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中药材种植生产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中成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中药流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建有科学的物流配送系统。
  第四条 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将中药产业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有相应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措施;
  2、基地(园)中药产业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成为当地主导产业之一。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除由大型骨干企业牵头创办的示范园外,示范园内有中药企业不少于5家;示范园中药产品年生产销售收入须在3亿元以上;
  3、基地(园)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良好的服务机制,可为企业和药材种植户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服务;积极推进中药产业GAP、GMP、GSP等认证,建立完善的基地质量管理体系;
  4、示范基地(园)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五条 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基地(园)的单位,须分别填写《湖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示范企业申报书》、和《湖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园)申报书》,由市州科技局初审同意,统一报省科技厅;位于省级以上高新区、开发区内的基地(园),市州科技局须先商当地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考察,然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批准“湖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湖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园)”,并颁发认定证书及标牌。
  第六条 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省科技厅将在科技计划、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重点给予支持;对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进行重点推荐;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名录的出口中药产品积极推荐列入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单位;组织湖北省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先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考核合格者,继续优先给予支持;对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2年5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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